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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赔偿

全部责任和无责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此时考虑到当事人需要对事故承担的责任,同时结合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那么才能判断交通事故是否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无论是否有涉及到刑事犯罪,就民事方面的赔偿而言,其实都是不可避免的。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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