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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父母的监护权的程序

下列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改由其它人作为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意味着发生重大疾病、失踪或者被追究刑罚已经无法履行监护能力。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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