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有多个担保人时,执行顺序得看具体情况。在按份共同保证里,每个保证人是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份额,来对债主承担担保责任的。这就意味着债主只能按约定份额,分别找各个保证人承担责任,不存在先执行谁的情况,只能分别针对各个保证人的份额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2、要是连带共同保证,每个保证人都要对全部债务负责。债主可以让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债主有选择权,能根据自己的方便程度和实际情况,选择先执行一个或者几个保证人的财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3、还有一种情况,当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那就按照约定来实现债权。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要是担保物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债主得先通过处置这个担保物来实现债权;要是担保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债主既可以通过处置担保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让保证人承担责任。给别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是有权找债务人把钱要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