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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股东同意,算挪用吗

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者借给他人,要是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又或者用于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
即便得到了股东的同意,倘若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便利挪用了资金,依然有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可能。
这是因为股东的同意无法改变其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本质以及对单位资金所造成的侵害。
只要满足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条件,就应当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具体的案件里,还得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像挪用的具体情形、股东同意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等,以此来准确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最新修订: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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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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