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其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等体现出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的
债务,这表明夫妻双方对该债务是共同认可的。
其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背负的债务,由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通常是夫妻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支出,所以这类债务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比如,购置家庭日常用品以及支付子女教育费用等所产生的债务。
然而,倘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背负的债务,除非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