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
借贷关系的成立可从以下方面来认定:其一,双方达成借款的合意,也就是双方针对借款的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
其二,
出借人要交付借款,这是极为关键的要素,倘若只有借款的合意却没有实际交付借款,就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
交付借款的方式有很多种,像现金交付的话就需要有相关的
证据来证明交付的事实;若是银行转账,那就得保留转账的凭证等。
另外,虽然
借款合同等
书面形式并非成立的必须条件,但是却能更有力地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在实际情况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以便准确地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如果证据不充足,就有可能导致主张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