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赌场给予资金的人或许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
共犯。
开设赌场罪指的是
为赌博提供场地、设定赌博方式以及提供赌具等
组织赌博的行为。倘若提供资金是为了让赌场能够持续运营,像为赌场提供资金流转、用来支付场地
租赁费用或者购买赌具等与赌场开设和运作有直接关联的资金支持,那么这种提供资金的行为就可以被当作对开设赌场行为的协助行为。
然而,如果提供资金仅仅是将钱
借给某个参与赌博的人用于其个人的赌博行为,并且与赌场的开设和运营没有关联,那么就不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具体的判定需要依据资金提供的目的、与赌场的关系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