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具备一定的法律效能。
倘若原告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产生反悔情绪,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别。
从法律层面来讲,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那么原告不可随意反悔,此时和解协议具备终结
执行程序等方面的效力。
但要是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而原告出现反悔行为,法院能够依照
当事人的申请,重新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这是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无法替代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例如存在
欺诈、
胁迫等致使和解协议并非出于自愿而签订的因素,那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认定,有可能对和解协议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