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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

“知晓”行政行为一般指有确切证据显示行政相对人实际了解行政行为的施行,像收到了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决定书等能明确告知行政行为内容的文件。

“应当知晓”属于法律上的一种推定。从客观状况来看,在正常情况下,凭借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能力和应尽的注意义务,是能够察觉到行政行为的存在的。例如,行政行为作出后已依法进行公告,并且公告方式符合法定要求且持续了足够的时间,那么相对人就应当知晓该行政行为。倘若行政机关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即便相对人声称自己不知道,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晓。这种认定在确定行政诉讼时效等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修订: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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