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知情进行洗钱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构成需具备
主观故意,也就是必须明知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且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
倘若被多次
传唤,这仅仅意味着
司法机关正在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
倘若最终经调查确认确实不知情,那么就不会以洗钱罪对其进行
判刑。
然而,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
违法行为,那么可能会依据相应的法律来进行处理。
所以,仅仅从不知情进行洗钱这个情况来看,不存在因为传唤次数多就会被判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