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动用武力手段并不必然被视为
寻衅滋事行径。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
行为人为满足恶意挑衅、随意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任意损毁、侵占
公共财产等不当欲望,严重破坏社会
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若具有“随意性”的
暴力行为,例如毫无缘由的挑衅、无中生有的争执、故意
拖欠承包费用等等,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重大不良影响,那么他们将极有可能被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
然而,若该项暴力行为由特定的
纠纷、矛盾引发,具有一定的起因和结果,且没有给社会公共秩序带来实质性的混乱,则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寻衅滋事
罪名,而仅被评定为普通的
故意伤害等
违法行为。
总的来说,对于是否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必须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形式、所导致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