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
逮捕令之后,警方的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应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对于案情极其复杂,且期限临近时仍然无法得出结论的特殊案件,此类情况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批准并延长一个月。
然而,若是出现下列四种特殊情形之一,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四个月:第一,涉及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并且案情相当复杂的案件;第二,涉及重大
犯罪团伙的案件;第三,涉及跨地区流串作案,且案情错综复杂的案件;第四,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大,取证面临巨大难度,案情极为复杂的案件。
此外,若预计
犯罪嫌疑人身负额可达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依据上述延长
羁押期限的规定,仍不能顺利完成侦查工作,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后,相关侦查羁押期限还能再次延长为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