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乃指纠合众多人士成团伙式,相互间发生殴击斗狠,严重
扰乱公共秩序之行径。
该
犯罪行为的主要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参与人数通常较多并且首要分子以及积极参加的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主要法律责任;其次,从主观动机角度分析,这种行为通常出于故意心理,常常带有争霸一方、报复他者或者寻求刺激等不正当意图;最后,从客观实施方面而言,存在明显的聚众行为,也就是说至少纠集了三名以上的人,而且他们之间存在着互相对抗、互相殴打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聚众"并不要求参与双方的人数都必须达到三人以上,只需其中一方纠集到三人以上并与他人发生
斗殴行为便可构成此罪。
此外,如果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进行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那么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便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没有直接动手,但只要他们对斗殴行为提供了帮助、助威等支持,就有可能被视为聚众斗殴罪的共同
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