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普遍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决定实行
拘留措施之后,应该在拘留发生之日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将领讯通知书送达
被拘留人员的
家属手中。
然而,当遇到无法通知到或极有可能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将要影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时,可以不进行通知。
对于这一类涉及公安机关行使
侦查权受到限制的案件,一旦此类情形得以消除,便应立即将
解除限制以及继续执行拘留的相关消息传达给受拘者家属。
特别提醒您,这类通知家属的信息通常涵盖了拘留的具体原因及拘禁场所。
假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家属未能及时接收到领讯通知书,他们有权向负责
立案调查的公安机关寻求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