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通领域商品:按市场零售价中等价格计算;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算;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最高限价计算。
(二)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计算方式算,半成品根据生产阶段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三)单位和公民物品:原则按购进价计算,作案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中等价格计算。
(四)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中等价格计算。
(五)金、银、珠宝工艺品:国有商店有出售的按零售价计算,无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
(六)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上述关于盗窃价值实际损失计算规则符合该条对于合理认定盗窃财物价值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