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省抓捕并随后进行
拘留的期限,这需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原则上讲,
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如果存在多种
违法行为,其合并
处罚的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个自然日。
然而,若是涉及到
刑事拘留方面,则通常情况下不会超过三十七个自然日。
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拘留措施的人士,如果认为有必要将其
逮捕,那么应当在拘留之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者是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但是,
拘留期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
证据收集的实际状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