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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之诉时,必须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首先,作为债权人,其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数额明确并且已经到期。
这意味着债权人债权的产生过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而且数额非常清晰,债务的履行期限也已经到了最后期限。
其次,如果债务人在自己的借款到期之后,未能积极主动地通过起诉仲裁的手段向次债务人主张其所享有的具有金钱支付义务的债权,那么就被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第三点,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例如那些源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遗产分配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益。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权益必须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损害,通常表现为由于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权力,导致债权人无法如期收回其到期债权。
总而言之,只有当所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债权人才有资格依据法律法规提起代位权之诉。
最新修订: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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