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之诉时,必须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首先,作为债权人,其对于
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数额明确并且已经到期。
这意味着债权人债权的产生过程完全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而且数额非常清晰,
债务的履行期限也已经到了最后期限。
其次,如果债务人在自己的借款到期之后,未能积极主动地通过
起诉或
仲裁的手段向次债务人主张其所享有的具有金钱支付义务的债权,那么就被认定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第三点,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类型的债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对象,例如那些源于
抚养关系、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遗产分配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益。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权益必须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损害。
这里所谓的损害,通常表现为由于债务人未能积极地行使权力,导致债权人无法如期收回其到期债权。
总而言之,只有当所有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债权人才有资格依据法律
法规提起代位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