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单个律师不能同时为两个或者更多被告进行辩护工作。
此举旨在规避实际
利益冲突问题,以确保辩护职能的优质表现以及对法律公正性的合理维护。
主要原因在于,
共同犯罪类别的案件中,各个被告之间往往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而由一个律师同时为他们提供服务,很可能无法达到对每个被告的合法权益予以全面和公正保护的要求。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例如当两位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利益矛盾,并且得到了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允许,也可以存在个案的特例。
然而,此类情况实属罕见,并且必须依据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充足的理由来进行评估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