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刑事立案之后进行的初步调查期间,即侦查
羁押期,通常不应超过两个月。
针对案情复杂或因
期限届满导致
诉讼程序无法正常终结的案件,可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后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对于具备特定情形且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事例,调查期限可延长至二个月。
若
犯罪嫌疑人身负重罪(可能被判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即便经过上述延伸期限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可再次申请并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两个月的调查期限。
对于由于各种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且不适合立即交付审判的极为复杂和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
延期审理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