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刑事拘留的普遍程序如下所述:若公安局判定某个
被拘留者存在需要
逮捕的可能性时,应在
拘留后的三天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若在特定情况(如特殊涉案性质或作案次数过多)下,提交审核的期限可相应延长一至四天。
对于众所周知的流窜犯、惯犯以及团伙罪犯这类重大嫌疑人员,其审讯期满也将被延长至最多30天。
而人民检察院则必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刑拘申请
批准逮捕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在
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果案件情况复杂且期限已满仍无法结束,那么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再延长一个月的期限。
换言之,从刑事拘留开始直至检察院
提起公诉,一般的最短时间为一两个月,最长则可能需要数个月。
然而,具体的时间还需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其他相关因素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