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各种罪行,其
法定刑罚至多可判处无期
徒刑以及立即执行之
死刑者,于得到
定罪量刑之日起
满二十年后,相关部门不得再度进行追诉;然而,对于
量刑期至多不超过五年
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和案犯,在五年期限满后,即视为其
犯罪行为已不再受追究;针对量刑至多不超过十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和案犯,在十年期限满后也不得继续追究其
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量刑至少要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和案犯来说,如经判决确认其
罪名成立并获得了相应的刑期,那么他们将面临着满十五年才不再接受追究的情况。
若在上述任一时间段之后,相关机构判断仍有必要对原有罪行进行进一步的追究时,则需要将决定上报给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然而,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了
立案侦查程序或人
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相关案件之后,任何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都将不受
追诉期限的限制。
此外,若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
立案却未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