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不应超过37日。
公安机关对于被实施
拘留措施的人员,如果认为其有必要进行
逮捕处理,应在拘留满3日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如案情较为复杂且嫌疑人行为恶劣等,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到第5个工作日。
但如果是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甚至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审批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日。
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核后,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裁定,公安机关必须在收到通知书后即时释放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执行情况的报告。
对于那些仍需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以及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的
强制措施。
总而言之,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若未能获得批准逮捕,
被拘留者通常会在37日内得到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