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押于看守所中的37个自然日通常是自
违法者被
刑事拘留那刻起就开始计量了。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手段,若为公安局或检察院所做出,则必须在24小时之内对其展开审问。在这37个日子里,公安部门有责任对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若他们判断需依法
逮捕该违法者,则应该在拘禁期满后的3日内,向检察院提交申请以供审查核准,当然特殊情形也可以适度地延后至1~4日。但是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犯法以及团伙作案的重磅嫌疑,提请审查核准的期限可被延长到30天之久。而检察院自接到公安局申请捕回函件七日内,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不准许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