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循法律准则的情况下,仅凭口供给不足以支撑定案的结论。由于其性质为言辞
证据,口供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性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以及合乎法律程序等特性。若仅以口供应证,将难以确
保证据真实可靠。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
定罪量刑所需的证据构成应包括且不止于口供,而是由各种复杂证据组合而成的无缝完整链条,各种类型的证据应彼此印证,共同支持并达到案件证据的确凿、完备之水准。因此,单凭口供并无法确认
犯罪已经发生这一关键事实。然而,当口供与其他形式的证据互相补充证实时,能够产生一定程度的证明效果。综合以上所有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缺乏实质性证据印证的口供,其证明力相对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