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之
代位权特质在于,债权人在面临
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对某特定相对人资财权益的行为,可能危及到债权人依约向次债务人所能获得的到期
债务清偿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
民法院批准并以己方之名代行债务人针对该指定相对人所拥有的相关权益。此种权益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核心条件: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法律认可有效;其次,债务人需表现出对其实体性的到期债权或与该类债权密切相关的从属权缺乏权力主张或执行的消极态度;再者,债务人的此类消极行为必然剧化到直接影响债权人所期待得到的到期
债务偿还的程度;最后,债务人所拥有的相关债权并不应被专属性地限定于仅限于债务人个人。一旦债权人成功实施了代位权的行使,将产生如下
法律效力:首先次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与该项代位权申请具有对应性的到期债务清偿责任;其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新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相应的
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得以解除。然而,值得指出的是,债权人在运用代位权过程中所能涉及的权责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实际范围只能以其所拥有到期未清偿的全部债权作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