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
羁押期限是从实施
刑事拘留的日期开始算起。公安机构或人民检察院若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讯问程序。当
拘留人员被认为有必要进一步
逮捕时,应当在拘留当天起的第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若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提交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多一至四天。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和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最多三十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之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批准了逮捕,羁押期限将持续累计;反之,若未批准逮捕,须立即释放
犯罪嫌疑人。值得注意的是,各案件的具体情况错综复杂,因此,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也可能因个案异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