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制度主要应用于下列几种状况:首先,保险事件须由第三者引起;其次,被保险
当事人必须具有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最后,
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机构提出了保险金的
赔偿请求。以
汽车保险为例,如果您的爱车上受到他人的碰撞,且对方承认全责,然而,对方却有意拒赔或者无法承担相关赔偿费用,您已经向自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申请。这时,您的保险公司在向您支付相应的赔款后,即拥有了
代位求偿权,有权向肇事者
追讨应有的
赔偿责任。再如财场保险领域,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进而引发
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需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日起,便可在
赔偿金额的范围之内,代替被保险人行使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有权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