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与
撤销权之间的共同点可以简要归纳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两者的根本宗旨都是为了确保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以及受偿额度的最大化,以此预防因
债务人滥用资产而导致责任财产的不当损失。其次、要求行使这两个权力的根本前提就是在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负有负债时,并且该项负债已经达到需要偿还的期限。再次、这两种权利的具体行使过程必须通过
诉讼途径,从而得到人
民法院的最终裁决。最后、尽管这两者的
法律效力最终都会归结到债务人身上,但是债权人并不能直接从其操作过程中获利,相反,他们只能借助于重新分配或者即时增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来间接地
保证自己的债权安全。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债权人代位权针对的仅仅是债务人在履行义务上消极不作为的行为,而对撤销权而言,则更强调债务人主动地采取措施去减少其责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