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关于普通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应遵循以下期限:两年。
然而需要我们引起关注的是,在此基础上,如若国家法律另有明文规定的话,那么应以相关
法规为准。
举例来说,对于身体遭受损害提出
赔偿诉求的事件;向去进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且未曾进行明确说明的情况;
拖欠或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以及寄存物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这些都属于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范畴。
至于涉及到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及技术进
出口合同争议的
诉讼或
仲裁请求,则诉讼时效为四年。
此外,特殊时效期间并不受制于两年的时间限制,具体案件的诉讼时效应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