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之人持有
逮捕之必要时,应在
拘留之日起的 3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若遇特殊状况,这一期限可适度延长 1 日至 4 日。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顺延至 30 日。
当接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逮捕请求书之后,人民检察院有义务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从
刑事拘留到最终获得批准逮捕,最长的时间跨度为 37 天。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各种因素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