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里,控股股东分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
绝对控股股东,是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50%,或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50%的股东。它依据明确的股权比例认定,股东达到这个比例,在公司决策等方面往往起决定性作用。
相对控股股东,是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比例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认定相对控股股东,不能只看股权比例,要结合公司实际运作等多方面因素。法院会综合考量股东实际可行使的表决权、对公司董监高人员选任的影响、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影响等情况。要是股东股权比例未过半,但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能实质控制公司决策进程,也会被认定为相对控股股东。
如果在公司经营中遇到控股股东认定相关问题,建议收集好股权比例、表决权行使、对公司决策影响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