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
盗窃这类案件时,只要派出所已经正式
立案,那么作为受害者的
当事人便通常无法自行撤回
诉讼请求。
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属于公共检察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
起诉的性质,该类罪行将由国家机关来代表
公共利益对
犯罪嫌疑人施加
刑事制裁。
在此过程中,受害者的个人意愿并不具备决定性的作用,启动
司法程序的权力归属于国家。
尽管受害者对
犯罪行为表现出原谅或者表示不再继续追求正义,亦无法直接导致案件的取消。
然而,若经确认案件情节非常轻微且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认定涉案人员的行为已超过
违法行为的界限而不足以构成
犯罪的话,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适用法条的明确规定出台撤销案件的决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重要决策并不仅仅基于受害者的个别意见,而是会从全局角度出发仔细评估案件的所有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