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法规规定,在正常情况之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常应于事故现场调查开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并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倘若
交通肇事逃逸事件所涉及的
交通肇事车辆以及驾驶人员成功被查处抓捕归案,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于此种情况发生之后的第十个自然日内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检验及鉴定工作的事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相关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的第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然而,若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例如事故发生地点较为偏远、事故牵涉到多个方面且情况错综复杂等等,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出具事故
认定书的时间可能会适当予以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总而言之,具体的时间安排将取决于事故的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