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
诉讼离婚的审理过程中,依照常规的程序规定,被告及原告必须亲自出席并参与庭审活动,这是为了确保双方能够充分行使其法律赋予的
诉讼权,也有利于法庭更准确地调查与掌握相关的案情事实。
然而,在一些特殊且罕见的情况下,例如某一方在案件审理期间下落不明,并且在经过依法进行的公告送达法律文件之后仍然未能出席庭审,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合理判断,以缺席审判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另一方面,假如某一方由于人身健康或者其他
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无法出席庭审,例如身患严重疾病、出国在外等等,只要获得我国人
民法院的批准,他们便可以采取书面意见等方式来陈述自身的观点。
尽管如此,从整体上看,双方亲自出席庭审对案件的审理以及争议的解决都具有极大的优势。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方
当事人在可能的范围内,尽可能亲临现场参加庭审活动,如若确实存在特殊困难不能出席,则务必提出正当的理由并得到法院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