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
刑事诉讼之中,对于
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通常需要遵照以下几个核心原则实施:第一,要求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所有资金总额进行计算,然后减去该行为被发现之前已经退还给
受害人的部分;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包含因吸收的这些资金而产生的利息以及相关的股息或红利收入。
第二,那些在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开销,例如宣传费用或者
代理商所收取的报酬等,均应排除在违法所得之外。
第三,对于资金的具体流向及其使用方式,如果这些资金是被用于合法的商业运营活动并且能够在短时间内将所吸收的资金全数返还给受害人,那么在
量刑时可以适当予以
减轻处罚,但是这并不影响对
违法所得数额的最终确认。
总的来说,在确定违法所得数额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到各种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状况,从而确保结果的精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