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国家公安机关对于某起涉案财产被判罚没收的案件,在审理结束后判定该案所依据的事实并不存在或不构成
犯罪事实,那么从法理角度而言,这些已被判定为“
违法所得”的财产就应当予以退还。
然而,这样的退回事项并非自动实施,而是需要经过
司法程序和法律步骤的严格检查与认证。
换句话说,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审查并被认定为不成立,那么这就意味着之前所作出的
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然而,具体的退回程序以及如何进行返还是受到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执法部门内在规定的限制。
根据惯例,当事情的真相得以揭示,证明原先错误地执行了上述行为时,
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异议权或者提起
申诉,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按照步骤返还他们被错误没收的财物。
同样,作为执法机构的公安机关,在发现自己的决定可能存在错误之后,也有责任启动纠正程序,以迅速有效地把财物归还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