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权案件
诉讼过程中,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因新产品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引发的
专利侵权诉讼,应由制造相同产品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其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是否与
专利方法有所差异进行举证;其次,在涉及到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
人身伤害的
侵权诉讼中,加害方需要就受害者故意造成损害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再次,当因
环境污染而引发的
损害赔偿诉讼时,加害方需要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此外,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中,所有人或管理人员需要就自己无过错进行举证;最后,在涉及到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需要就受害者存在过错或第三人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对“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其目的在于平衡各方
当事人的举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