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
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此乃
民法典中所明定之规定。
根据法例规定,自然人在遭受民事权益损害后,向国家
司法机关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之
诉讼请求之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
在这方面,诉讼时效首期应自权利持有人实际意识到或理当能够察觉到自己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可能遭受侵害,以及确认了其间滋生于何种对其承担义务的
责任人开始进行计算。
然而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若出现特殊情形,例如在受伤当时未能被察觉,但经过后续的医学检查最终得以确诊,并且有充分
证据可以证实该项伤害系
由他人的
侵权行为所引发,那么诉讼时效便应当从确诊之日开始重新计量。
而且,如果发生了其他一些可以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或者暂时停止计算的法定原因,如权利人向对应的责任人提出了履行有关义务的请求,或者责任人明确表示愿意积极履行相关责任等,那么此种情形将构成诉讼时效的相应中断;至于因诸如自然灾害等无法预测且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导致的诉讼时效暂停,则属于
不可抗力因素。
概括说来,当您遭遇
人身伤害,务必要尽快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