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关于
侵权行为免责理由中的
紧急避险策略,我们可以看到其涉及的主要要素包含有以下几点:首先,威胁或危险须存在于进行时,而且具有紧迫性,比如预期要来临的自然灾难或者他人可能的非法侵犯等等。
其次,实施避让策略的目的应当旨在防止危险进一步扩大,进而威胁到合法权益;而且这样的危险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其它途径得到有效和合理的规避。
再次,在实施紧急避险策略后,所造成的不幸结果应该明显地低于所预期避免的损害。
举个例子来说明,从失控车辆冲向他人果园进行躲避的行为,真能引发一定程度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如果显著小于
当事人可能受到的人体伤害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紧急避险。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由于采取了紧急避险策略但措施不当,或者超过了必要的限制,从而导致了非必要的损害,那么决策操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尤为重要的是,紧急避险并不适用于那些在职业或商务活动中负有所特定义务的个人,比如警察在
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是不可轻易以紧急避险为借口摆脱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