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司法
管辖权问题,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
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作为主要
管辖法院,同时考虑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的辅助管辖权。
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涵盖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场所及与其相关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各种地点。
对于具有连续性、持续性或继续性的犯罪行为,其在连续、持续或继续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地点均应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而
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了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的实际获取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多个方面。
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更符合实际情况,亦可将该法院纳入管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