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起诉离婚的
法律纠纷中,倘若原告或者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缺席出席两次开庭的话,如何处置该情形便需要由法院视实际情况来决定。
倘若原告因故无法到场,但并无合理的原因解释,那么法院很有可能将会按照
撤诉的程序进行处理。
然而,对于被告而言,即便其未能亲自出庭参与审理,而且也没有提交任何相应的书面辩护意见,此举并不妨碍法院对案件进行正常的审理工作。
法院将依据现有的
证据材料以及已经查实的事实真相,依法作出最终的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未能亲自出庭,可能会使其无法充分行使答辩权、质证权等重要的
诉讼权利,这无疑会对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潜在的负面影响。
在做出最终判决的时候,法院会全面考虑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各自的陈述内容,以此来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以及其他一些关键性的问题,然后再据此作出是否批准
离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