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司法事例时,
举证期限往往由
司法机关根据个案具体状况予以确立。
一般而言,司法机构会在对当事方发出
案件受理通知以及应诉通知书的同一时间,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以明确举证行为的期限要求。
但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婚姻纠纷案件,举证期限通常不会少于15个自然日;而针对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此类案件,举证期限则通常要求达到30日。
但是,若各方
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且经过司法机构批准同意,便可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举证期限。
值得一提的是,每一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全面、准确且诚实地履行
举证责任,如有违反,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资料不足所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倘若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确实存在提交
证据方面的困难,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