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之下,对于各类形式的
知识产权——尤其是
著作权——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期限。
针对自然人创作的作品,其中包括发表权与
著作财产权这两项权利,其保护期限原则上设定为作者生命周期及离世之后五十年,终止时间精确地落在作者去世后第五十个周年的 12 月 31 日。
然而,若该作品为全体作者共同创作,则截止日期将设置在最后一位作者去世后第五十个周年的同一天。
关于
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拥有的作品以及被认定具有职务性质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安排为五十年,行使权限直至首次公开发表之作五十年后即第五十个周年当日。
但是,如作品在作者完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尚未发表,那么根据本
法规定,此类作品将不受任何保护。
同样,包括影视作品在内的以摄制电影相似方式进行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它们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也统一设定为五十年,直至这些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五十年后的同一天为止;并且,当这些作品在创作者完整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能予以发表时,本法将不再对其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