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著作权中,
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并无任何限制。
对于自然人作者所创作的作品而言,其发表权与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设定为作者终身及去世后的五十年,此期间的起止日期定为作者离世之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的12月31日。
然而对于共同创作之作品,则以最后一位创作者去世后的第五十个自然年的12月31日作为保护期限的截止日。
至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作品,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但仅限于署名权之外)的情况,其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同样定为五十年,该期间的起点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际的第五十届自然年的12月31日,唯独当作品于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间未曾进行过公开披露时,便不在此项保护之列了。
此外,电影作品以及通过类似摄制电影方式所创造出来的作品、摄影作品等,其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亦设定为五十年,该期间的起点同样为作品首次公开发表之际的第五十届自然年的12月31日,但若作品在创作完成后的五十年间未曾进行过公开披露,那么也将失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