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面临破产危机时,对银行
债务的处理往往需要遵循
破产清算程序。
首先,
破产管理人将全面接手企业的各项资产,对其进行详尽而深入的调查、评估及变现阶段的工作。
然而,在这一
破产清算环节中,对于
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立法者在
破产财产在必须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依据以下顺序进行债务的清偿:首先,清偿破产
责任人所欠付的
员工工资、医疗、
伤残补贴、抚恤费用等;其次,清偿破产责任人应向员工个人账户划拨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再次,清偿破产责任人
拖欠的除上述款项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
破产债权,其中包括银行债务。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则需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总而言之,银行债务的具体还款金额和方式将受到破产企业财产状况及其
清算结果的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