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实施
逮捕之后,侦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之久。
然而,对于一些案情较为复杂,且由于
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侦查工作以至案件结束的情况,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时间上可相应地进行延长,最多可延长至一个月。
针对特殊情形,如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部分案件可以额外延长两个月。
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交通极度不便的遥远且偏僻地区所发生的重大而又复杂的案件;(二)大型的
犯罪团伙案件;(三)流动作案且
情节严重的复杂案件;(四)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极其广泛,取证过程充满挑战性的复杂案件。
此外,若
犯罪嫌疑人均有可能被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及以上
刑罚,那么依据上述规则,尽管已成功将
侦查期限延长,但是在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以至案件结束的情况下,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再次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期限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