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于发现现场并展开全面调查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完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文书撰写工作。
对于涉及到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一旦肇事车辆与驾驶人员被查明并确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应在相同时间内,即十个自然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同时,对于需要进行专业检验及
鉴定程序的案件,自相关检验结果以及鉴定意见得到准确确立之日开始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在五个自然日内完成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编制。
若遇到特殊情况,需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适当延长上述期限,但延长期限的最长期限制不能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值得留意的是,实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日期会因为事故本身的复杂性、检验鉴定进展情况等诸多因素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