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
诉讼程序中,一旦某法院下达的调停裁决正式生效,便意味着其中标明的
当事人无权自行进行撤销处理。
然而,若当事人能够从以下两方面提供确切
证据来证实该调停过程违背了自愿原则,或者调停协议的具体条款与现行法律
法规相冲突,则他们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以期撤销原有的调停裁决。
在此特殊前提下,即便仅仅由于超过了两年期限而导致一方表示否定确认,原有的调停裁决仍然不具备被撤销的可能性。
原因在于这一类的调解书依法具有
法律效力,对于各方当事人均受到严格的约束力。
当然,如果在调停的过程中出现了诈骗行为、
胁迫情况等各种因素,使得原有的同意签名实际上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或者说调停协议中的某些具体条款明显触犯了现行法律法规,那么在相关人士得知或应该得知相关信息起的六个月之内,他们仍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总而言之,仅仅因为超过了两年期限并且其中一方表示反对,就试图撤销法院的调停裁决,这种做法并不足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