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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起诉离婚在哪个法院

在我国哈尔滨地区起诉离婚案件时,通常应由被告居住地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
当被告的居住地址与其常居地址不协调时,则应由被告常居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在此所述之“住所地”,系指被告在我国户籍系统中所标注的出生和长期居住地址。
而“常居地址”, 系指被告从其住所以外的其他场所离境至起诉之日起,持续生活超过一整年后的居住所在地,但需排除被告因病住院治疗的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例如涉案人士并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之内、涉及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以及针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人士提出的身份关系诉讼等,此时则应由原告诉求方的居住地点所在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若原告诉求方的居住地点与其常居地址不一致,同样应由原告诉求方的常居地址所在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最新修订: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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