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尚且存在的阶段里,任何一方以其名义作出的
保证,其性质通常会界定为
个人债务责任及义务。
除非这笔
债务所带来的经济收益被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企业生产运营等方面,否则另一方并不需要共同承担起这份
担保责任。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
担保行为本身具有其独特的相对性与独立性特征。
当
债权人试图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此项责任时,他们必须能够证明该担保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及决定而作出的。
再假如因为担保行为引发了
纠纷,导致被
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那么作为担保人的一方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于没有参与担保行为的那一方,只要能够证明该担保债务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便可以据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及
证据的充分性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因素。